巴西监狱发生暴动致52死:16人遭斩首,其余人被烧死
进入 陈剑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实施 宪政 。
如果宪法不能够实施或不能很好地实施,其权威和神圣性也就必然受到挑战。因此也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这一理念得以实现。
也就是以宪法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力和自由。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由于生产力不发达,封建专制因素也较为丰富,要丰富自身的社会主义因素,经济上需要实行市场经济,政治架构上就需要实行宪政。在中国,长时期以来,由于没有建立起以宪法实施为内容的一系列制度架构,因而,宪法观念、宪政意识薄弱,也就成为当下中国人的普遍特征。这其中,必须加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对中国共产党人更具有重要意义。而要向一个现代国家迈进,除了在经济上实行市场经济外,其政治架构,就必须建立一系列与宪法有关的制度安排,而这些制度安排的核心就是保障宪法的实施。
在中国,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是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代表。在尊重政党运动规律,让参政党独立自主处理自身党内事务基础上,推进执政党与参政党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党际协商,进而健全和完善政治协商这一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主监督、司法独立和新闻监督,中国共产党人或许能够创造一种新的有别于西方的对权力的制约形式。我国也有相似的行政立法内部审查制度,《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 条规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针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提出的规章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书面审查建议,有权进行审查处理。
第二是行政机关做好行政立法的定期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不适当的行政立法。也有一些学者基于客观事实——社会中存在大量的行政立法行为,且行政立法的数量和社会功效大有超过权力机关立法之势,承认了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地位。(二)对行政立法的事中控制第一,行政立法程序上的设计。第二,对行政立法的行政审查。
另一方面我国的《宪法》、《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限定仅仅使用一些模糊性的条款,使立法权限缺乏明确的划分,从而造成有监督权的机关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的监督常常无根据可循。德国的《联邦法律案注意要点》和《立法工作指南》。
首先是要求我国的权力机关人大在进行立法授权时,尽量避免抽象性授权和空白授权,最大限度的抑制行政机关在制定立法时滥用自由裁量权。马凯,单位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面对数量和影响飞速增长的行政立法,对行政立法控制理论的研究则显得尤为重要。广义的行政立法是指凡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普遍性规范的行为。
从本质上看,行政机关的立法权来源于权力机关的授予,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控制行政立法,必须从授权上做起。在我国,对于行政立法的事中控制也主要是依靠听证等手段,但是实践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因此我们应当摒弃争论,这样才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立法理论研究的完善和发展。各国行政立法数量及其作用就足以证明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进入专题: 行政立法 控制理论 行政监督 。面对这种困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但是运用经济分析指导行政立法数量却为零。[5]汪应明、李清伟:《论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规制》,《求索》2011年第9期。
(三)对行政立法的事后控制第一,对行政立法的立法审查。三、我国行政立法控制之法律建构第一,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授权的控制。在审查的方式选择上,很多学者主张适用西方惯用的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而这两方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几乎是空白。笔者主张采用渐进式的方法以违法审查为突破口,实施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如此以来,既可以避免激进式的改革带来的负面效应,同时也可以通过违法审查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弥补司法审查制度理性建构的不足。美国的法院在遵循政治问题不审查、无诉讼不审查等自我限制的原则下,享有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权,审查方式主要有两种:违宪审查和行政诉讼审查。
对行政立法进行经济效益分析,不仅有效降低了立法成本,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立法的质量。德国的行政立法被视为委任立法,德国的行政组织有权力制定法规命令和规章,但是由于规章一般不需要特别授权委任,因此这一类规章被排除在行政立法之外。
但问题是,行政立法实践也暴露了诸多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各个国家并没有简单的否定行政立法,抑或是逃避这些问题,而是通过制定相关的协调机制,确保行政立法的健康发展。其次是明确授权立法的时间限制,在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授权时需加以时间的限制,避免行政机关无限期的享有被授予的立法权,从而才能促成授权立法的及时出台,保障行政立法的时效性。
在很多国家所有的行政立法都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管理规范。但是与此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客观来讲,我国行政机关实施立法的现象早已存在,而《立法法》的出台,将行政法规、规章纳入到立法范围之内,事实上是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行政立法的合法地位。在这个方面,西方国家起步较早,发展相对完善。我国学术与法律实务界应借鉴行政立法的国际经验,重视行政立法,并通过相应制度的完善,促成行政立法权的健康发展。法院享有对行政立法的审查权,即通过审查,对那些违背宪法、法律和超越授权的行政立法,有权予以撤销。
为此,本文提出三个行政立法的控制立法建议:1、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授权的控制。第二,完善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体制。
虽然近年来,我国对司法系统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但效果尚不明显,这也在客观上增加了对行政立法进行司法审查的难度。行政立法并不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西方将行政立法称之为行政机关立法、准立法或是委任立法。
事实上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立法法》都为司法审查机制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国家和公众的需求也为司法审查奠定了现实基础,因此在适当的时机启动我国的司法审查机制是完全可行的。结合各国的经验,我国可以考虑引入司法审查制度,确立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审查权。
尽管我国学者已经对行政立法概念界定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是有关行政立法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存有争议。[2][英]威廉·韦德著,徐炳、楚建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这一条规定事实是赋予人民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规章享有一定的审查权。基于此种原因,各国在反思行政立法价值和作用的同时,业已采取了诸多的控制手段,以保障行政立法符合现代国家民主法治的要求。
[4][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11]李庆:《行政指导法律属性之学术论争》,《求索》2012年第10期。
我国《立法法》的第9条规定,本法第8 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在西方行政立法的经济效益分析早已成为管控行政立法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司法权却受制于行政权,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特别是行政诉讼中,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更差。第二,明确授权立法范围。
【有关巴西监狱发生暴动致52死:16人遭斩首,其余人被烧死】相关文章:
5 .莆田火车站将打造32米妈祖金身雕像 投资8000余万元
10 .莆田:女子醉驾遇交警设卡检查 逃离途中车辆爆胎被抓获
11 .以改革提升油气企业市场竞争力
12 .建立和发展天然气战略储备体系
14 .德勤:油水共生共赢
15 .约旦将与伊拉克共建跨国油气管道
20 .莆田首座岸电装置 成功吊装入位
22 .非公交站台下车遭拒 莆田150路一乘客用垃圾桶砸司机
29 .吐哈油田全阳离子钻井液助提速